(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03号王超与卢红英、胡杨林、安庆市木棉花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卢红英,胡杨林,安庆市木棉花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03号原告:王超,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卢红英,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住安庆市。被告:胡杨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望江县,住安庆市。被告:安庆市木棉花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本院在审理王超诉卢红英、胡杨林、安庆市木棉花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即286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 判 长 汪 婷代理审判员 叶 兵 卉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