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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东明化工有限公司与海阳市翔宇海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东明化工有限公司,海阳市翔宇海藻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359号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东明化工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驻地。委托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阳市翔宇海藻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行村镇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东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翔宇海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东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东明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东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阳市翔宇海藻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东明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修 恒审判员 李兆升审判员 纪常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纪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