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任同先与王长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同先,王长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任同先被执行人王长宽本院在执行任同先诉王长宽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长宽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苏志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