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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揭惠法隆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揭惠法隆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林某,女,汉族,惠来县隆江镇人。现住隆江镇关镇居委会九龙巷**号(母家)。居民身份证号码:×××302X。被告黄某甲,男,汉族,惠来县隆江镇人,现住。居民身份证号码:×××3154。原告林某诉被告黄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原告在佛山××与被告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8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男孩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黄某丙。由于原告年纪轻,没有生活经验,开始时缺乏对被告了解,双方同居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到处向亲朋借钱,甚至把原告存放于家中的金首饰都拿去变卖。儿子出生后,被告不履行作为父亲的职责和义务,对家庭和孩子的生活置之不理,原告为了一家的生活和孩子的抚养,无奈把出生仅4个月的儿子托付自己父母亲照顾,只身外出打工。2006年生育女儿后,被告更是不闻不问,女儿才满月时,为了生计,原告含泪将二个孩子一起托付双亲抚养,自己又外出打工养家糊口。自女儿出生后,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已8年时间,这些年来,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对子女不尽抚养责任,分文不给,全靠原告一人担当。综上所述,被告作为丈夫不尽职责,作为孩子的父亲,没有尽其应尽的责任和道义,抛妻弃儿,原、被告之间同居时间短,分居已有8年之久,双方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共生儿子黄某乙、女儿黄某丙由原告负责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林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及其儿子黄某乙、女儿黄某丙的户籍登记情况。被告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被告放弃辩解及当庭质证、辩证的权利。本院分析了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证据的相关性,对以下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1年农历12月,原告在佛山市南海区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2002年2月份,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男孩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黄某丙。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由于被告不够关心家庭和孩子的生活,为人较懒惰,家庭又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吵架。同年农历8月份,原告无奈带着二个孩子回到娘家居住生活,为了一家的生活和孩子的抚养,原告不得已将二个孩子托付给双亲抚养,自己外出打工挣钱抚养孩子至今。2013年6月5日,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诉求如前所述。又查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没有购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本案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所生的男孩黄某乙、女孩黄某丙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现原告要求抚养共生二个孩子,并自愿承担孩子抚养费问题,由于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共生二个孩子的抚养也不主张权利,鉴于原、被告双方自分居以来,二个孩子就一直随原告及其外祖父母生活,为保持孩子现有的生活状况,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的请求理由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共生男孩黄某乙(2003年10月28日出生)、女孩黄某丙(2006年7月24日出生),由原告林某负责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分行东升办事处,帐号:44×××34,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法院诉讼费。逾期不交的,又不提出法定申请理由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伟胜审 判 员  方钟彬人民陪审员  杨光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源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