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58号原告兰某,女,1979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 判 长 赵长军审 判 员 庄晓阳人民陪审员 国振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文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