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顾仲勇与王军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仲勇,王军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243-2号原告:顾仲勇。委托代理人:张沈南。被告:王军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仲勇与被告王军其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仲勇撤回对被告王军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顾仲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学光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人民陪审员 梅振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