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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顾仲勇与王军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仲勇,王军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243-2号原告:顾仲勇。委托代理人:张沈南。被告:王军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仲勇与被告王军其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仲勇撤回对被告王军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顾仲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学光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人民陪审员  梅振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