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建青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13号申请人刘某法定代理人郄利花被执行人刘建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制作的(2011)青法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清账号的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素林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