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夏则来申请执行李之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1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则来,李之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24-8号申请执行人:夏则来,男,193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李之九,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之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1687030151110405790帐户存款14700元。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要划拨被执行人李之九的银行存款,因银行协助划拨操作的需要,应银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之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1687030151110405790帐户存款14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霖审 判 员 何 俊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郝炎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