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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夏则来申请执行李之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1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则来,李之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24-8号申请执行人:夏则来,男,193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李之九,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之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1687030151110405790帐户存款14700元。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要划拨被执行人李之九的银行存款,因银行协助划拨操作的需要,应银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之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1687030151110405790帐户存款14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霖审 判 员  何 俊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郝炎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