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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司永慧、周树合与被告马晓芳、李宝宏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永慧,周树合,马晓芳,李宝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司永慧原告周树合被告马晓芳被告李宝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永慧、周树合与被告马晓芳、李宝宏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