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朱建科与苏海波、杨延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科,苏海波,杨延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335号原告朱建科,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师苑小区2号楼3单元10号,身份证号130802196509060819,联系电话1383929****。被告苏海波,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师苑小区11号楼3单元2号,身份证号410901196909052734,联系电话1390393****。被告杨延芳,女,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世纪景园西单元1楼西户,联系电话1383925****。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98873-2,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负责人钱修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霞,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503931****。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海波、杨延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