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黄知劳、杨红玲与范宏伟、支亚静、范金飞、胥芳霞、张晓杰、宝鸡市花开四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知劳,杨红玲,范宏伟,支亚静,范金飞,胥芳霞,张晓杰,宝鸡市花开四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74号原告黄知劳,男,汉族,农民。原告杨红玲,女,汉族,农民。被告范宏伟,男,汉族,农民。被告支亚静,女,汉族,农民。被告范金飞,男,汉族,农民。被告胥芳霞,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晓杰,男,汉族,农民。被告宝鸡市花开四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亚民,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知劳、杨红玲与被告范宏伟、支亚静、范金飞、胥芳霞、张晓杰、被告宝鸡市花开四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知劳、杨红玲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知劳、杨红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知劳、杨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黄知劳、杨红玲承担。审判员 索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