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翔民初字第24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新鸿星工贸有限公司诉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新鸿星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翔民初字第2451-1号原告厦门新鸿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98号佳益工业楼四楼A区。法定代表人陈坛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秀文、黄龙水,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路1号火炬大厦南二楼。法定代表人许升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新鸿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新鸿星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高科技园支行,存款户名: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100023109200009117)及其他财产给予保全强制措施(保全金额人民币213522.42元),并提供厦门新鸿星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3号第二层厂房(厦国土房证第0092609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新鸿星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13522.42元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详见查封、冻结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担保人厦门新鸿星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厦国土房证第00926090号的厂房,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上述厂房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礼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