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曾玉芳等诉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芳,曾某某,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办事处塘尾村四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170号原告曾玉芳,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曾某某,系曾玉芳女儿。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办事处塘尾村四组。负责人:曾庆宁,男,系该组组长。原告曾玉芳、曾某某诉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办事处塘尾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玉芳、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玉芳、曾某某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办事处塘尾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曾玉芳、曾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蓉审 判 员 张东明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姝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