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减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邹广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广周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206号罪犯邹广周,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安汉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邹广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邹广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安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邹广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的提请,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安刑减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对邹广周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4月8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邹广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劳动,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8个,监狱提请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广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按时完成了各项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在2013年10月9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0月29日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邹广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广周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骆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