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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尧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尧奥宇,隋珊,朱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尧奥宇,男,200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尧德生,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隋珊,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广辉,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尧奥宇与被执行人隋珊、朱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广辉已于2012年9月缴纳案件款人民币1500元,被执行人隋珊于2013年11月1日缴纳案件款人民币847元,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四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