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4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xx,中国xx公司,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叶xx。被执行人中国xx公司。负责人覃xxx。被执行人黄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xx与被执行人中国xxx公司、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xxx公司、黄xx已履行了(2013)钦南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x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