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钦南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4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xx,中国xx公司,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叶xx。被执行人中国xx公司。负责人覃xxx。被执行人黄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xx与被执行人中国xxx公司、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xxx公司、黄xx已履行了(2013)钦南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x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