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崔新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平,高永东,武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崔新平。被执行人高永东,吕梁市离石区南大街11号。被执行人武少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离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永东、武少辉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永东交付40万元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永东、武少辉银行的个人存款2050000万元、诉讼费26400元、执行费26900元、共计2103300元。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高永东、武少辉个人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维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