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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崔新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平,高永东,武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崔新平。被执行人高永东,吕梁市离石区南大街11号。被执行人武少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离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永东、武少辉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永东交付40万元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永东、武少辉银行的个人存款2050000万元、诉讼费26400元、执行费26900元、共计2103300元。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高永东、武少辉个人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维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