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怀鹤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某某,男,1990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3月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5月10日被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开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9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舞水家园出租房将被告人佘某某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疑似麻古1.84克,从其租住房的客厅茶几上查获疑似麻古47.48克、疑似冰毒1.27克。经鉴定,上述疑似麻古和冰毒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李某某、沈某的证言、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及所提取毒品照片、称量毒品时的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50.5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案发后,被告人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旷 洁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