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山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黄山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87725-4。法定代表人:叶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杰,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原告黄山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良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2.5元,由原告黄山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良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程海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