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杜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杜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张志华,男,1957年1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祥,男,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杜士华,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华与被告杜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伟炜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耿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