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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杜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杜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张志华,男,1957年1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祥,男,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杜士华,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华与被告杜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伟炜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耿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