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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诉被告罗继东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罗继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澹津路59号。代表人赵绪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焕东,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罗继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诉被告罗继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熊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任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