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811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安塞县王尧乡冯庄行政村冯庄村村民,现住宝塔区东关配件公司家属院。被告赵某,男,汉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榆林市子洲县人,现住址同上。原告乔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亚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3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