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匡某某,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县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慧人民陪审员 刘业芳人民陪审员 郭和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