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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匡某某,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县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慧人民陪审员  刘业芳人民陪审员  郭和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