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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屯留县路村乡常东村村民委员会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志平,屯留县路村乡常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平,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屯留县路村乡常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明清,系该村村委主任。上诉人郭志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3)屯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志平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志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志平撤���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志平承担。审 判 长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王栓成代理审判员  张鸣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