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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66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世川,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沛祥,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汉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2013年5月1日被告向某某申请延期开庭,2013年5月22日,被告向某某书面申请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中止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并定于2013年10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汉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