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3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陕西凯恩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凯恩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3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恩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龙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槟,系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世雷,系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军,原陕西凯恩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21303室。负责人蒋相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恩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俩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该案执行标的,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康科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