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汤俊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俊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俊平,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于安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俊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超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俊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汤俊平在安阳市戏院街海流旅社内因故将被害人乔某用拳头打伤。乔某损伤构成轻伤,汤俊平头部和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汤俊平与乔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乔某20000元损失,乔某对汤俊平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汤俊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盛某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乔某陈述、被告人身份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俊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汤俊平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汤俊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汤俊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俊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 伟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