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骏杰、汤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骏杰,汤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676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汤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月华。被告吴骏杰。被告汤漾。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骏杰、汤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凤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