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覃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覃刑初字第157号何建焯抢劫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覃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建焯,又名何运财,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建焯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军、代检察员韦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建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建焯的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何建焯伙同梁某某、韦某某(均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的健康网吧,被告人何建焯以威胁、殴打方式拿走黄上拥20元,三人共同消费完毕。后被告人何建焯伙同梁某某、韦某某又去到浪浪网吧,由被告人何建焯把黄X拥和黄X谋从网吧叫出来,由梁某某、韦某某对其殴打,拿走黄X拥一部价值人民币330元的C0M10牌手机和黄X谋的14元钱。被告人何建焯分得14元,梁某某分得一部手机。案发后,民警从梁某某处扣押了涉案手机并发还给黄X拥,被告人何建焯将现金14元退回给黄X谋。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何建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建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何建焯伙同梁某某、韦某某(均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的健康网吧,被告人何建焯以购买水喝为由,要黄X拥给钱,遭到黄X拥的拒绝后,以威胁、殴打方式拿走黄X拥20元,三人共同消费完毕。后被告人何建焯伙同梁某某、韦某某又回到健康网吧找黄X拥和黄X谋要钱,但没有找到,便窜到浪浪网吧,由被告人何建焯把黄X拥和黄X谋从网吧叫出来,由梁某某、韦某某对其殴打,拿走黄X拥一部价值人民币330元的C0M10牌手机和黄X谋的14元钱。后黄X拥把被抢劫的经过告知刚好在该网吧上网的其表哥姚某某,姚某某将被告人何建焯抓获后移交公安民警处理。被告人何建焯分得14元,梁某某分得一部手机。案发后,民警从梁某某处扣押了涉案手机并发还给黄X拥,被告人何建焯将现金14元退回给黄X谋。另查明,被告人何建焯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7月9日23时许,黄X拥在东龙街被一个外号叫“矮仔”的人及长岭村的两名男子抢走20元现金,后又在浪浪网吧被该三名男子殴打并抢走14元钱和一部手机。同日该所以抢劫罪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同年7月8日,犯罪嫌疑人何建焯在东龙镇西街的健康网吧被群众抓获,并移交东龙派出所侦查。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建焯出生于1994年5月17日。案发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黄X谋被抢劫时未满18周岁。4、东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建焯被群众抓获时已将现金14元归还给黄X谋。5、专用发票,证实被盗的卡美欧A5(C0M10)手机属于黄X拥所有。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何建焯指认伙同梁某某、韦某某于2013年7月8日晚23时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富力开发区浪浪网吧前抢劫黄X拥、黄X谋的具体位置、状况及抢劫的手机。7、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9日从梁某某手上扣押了C0M10牌手机一部,并于同月19日发还给黄X拥。8、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于2013年7月8日22时许在贵港市覃塘区镇东龙街对被害人黄X拥、黄X谋实施抢劫的是被告人何建焯及梁某某、韦某某。9、被害人黄X拥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8日22时左右,其和黄X谋到东龙镇健康网吧上网,后高龙村的那个矮仔过来叫黄X谋给钱买水喝,黄X谋不给,那个矮仔便摸黄X谋口袋并准备对黄X谋搜身,黄X谋便把其身上的钱塞给其,其便把黄X谋给的钱放到裤袋里,那个矮仔叫其把钱给回黄X谋,其没有给,那个矮仔便到门口叫来两个长岭村的同伴想把其拉出门口外面,其不愿出去,那个矮仔便朝其左脸打了一巴掌,其被迫把身上的20元钱给矮仔等人,那三个人便走了,其和黄X谋便去浪浪网吧上网。在浪浪网吧上网不到15分钟,那个矮仔和两个长岭人又过来,并把其叫出网吧,其不愿出去,那个矮仔便威胁其,其被迫走出网吧,矮仔的同伴便向其要钱,其不愿给,三人的高个子和中等个子先后对其进行殴打其便把手机从裤袋拿出来,被高个子抢走,并叫其明天拿300元钱来赎,之后那三个人回到网吧找黄X谋要钱,黄X谋给了那三个人14元钱,那三个人还想要其给钱。后其见到其表哥姚某某在网吧上网,便告诉其表哥,那个矮仔和两个长岭人便逃跑。后其表哥找人把那个矮仔抓住。10、被害人黄X谋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8日22时左右,其和黄X拥到东龙镇健康网吧上网,后矮仔过来叫其给20元钱,其不给,那个矮仔便要其起来搜身,其便把身上的钱塞给黄X拥,那个矮仔叫黄X拥给钱,但黄X拥没有给,那个矮仔便到门口叫来两个同伴把黄X拥拉到门口外面,黄X拥不愿出去,那个矮仔便打了黄X拥一巴掌,黄X拥被迫把身上的20元钱给矮仔等人,那三个人便走了,其和黄X拥便去浪浪网吧上网。在浪浪网吧上网不久,那个矮仔和两个同伴又找过来,并把黄X拥叫出网吧,黄X拥不愿出去,那个矮仔便威胁黄X拥,并和两个同伴把黄X拥拉出网吧。在网吧门口,矮仔的同伴把黄X拥撂倒,还想拿砖头砸黄X拥,另一个同伴也打了黄X拥一巴掌,黄X拥被迫把手机从裤袋拿出来,高个子见到后便抢走,那三个人便到网吧叫其给钱。其便把身上的14元钱给那三个人,那三个人还想要其给钱,后黄X拥见到其亲戚在网吧上网,便把情况告诉其亲戚,黄X拥的亲戚把那个矮仔抓住。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东龙镇富力开发区浪浪网吧任管理员。2013年7月8日22时左右,其在网吧收银时,见到矮仔和两个长岭人进来把一个正在网吧上网的男子叫出去,没有多久便回来把另一个孩子叫出去。后来两个孩子回来退钱,其说不能退钱,后来那两个孩子被矮仔抢了。矮仔和两个同伴都是长岭村人。1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8日23时左右。其富力开发区浪浪网吧上网,没多久便见到其表弟黄X拥跑过来说矮仔和两个人合伙抢走其手机,并指向网吧柜台旁边的矮仔,其便过去问矮仔,矮仔说不是其抢的,还跑出去找另一个高个子,后往开发区路口的一个奶茶店走了。后其到东龙镇健康网吧找到矮仔和另两个男子,其上去向矮仔要手机时,另两个男子逃跑了,其便报警,后警察把矮仔带回派出所调查。1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8日23时左右,其和韦某某、“阿焯”在东龙镇健康网吧玩,后“阿焯”叫其和韦某某过去帮忙打一个在网吧上网的男孩,“阿焯”还叫那个男孩给钱买饮料,那个男孩不给,“阿焯”便叫坐在旁边的男孩的哥哥给钱,但那个男孩的哥哥也不给,“阿焯”便殴打那个男孩的哥哥,那个男孩的哥哥害怕,便给“阿焯”20元,其和“阿焯”、韦某某便到烧烤摊买饮料。回到健康网吧后,发现那两男孩不在网吧了,便一起到浪浪网吧找,后在浪浪网吧找到那两个正在上网的男孩,“阿焯”便把两个男孩叫到网吧对面的路灯下面,“阿焯”叫其吓唬那两个男孩,其便在路边拿起半块砖头吓唬那两个男孩,并把一个男孩撂倒,另一个男孩怕了,便把14元钱给了“阿焯”,“阿焯”搜那个男孩的身体,没有得到钱,其见那个男孩拿有一部手机,便把手机要过来放进口袋。“阿焯”要求男孩明天拿300元来赎,后三人一起回到健康网吧,“阿焯继续上网,其和韦某某驾驶摩托车回长岭村。14、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8日晚,其和梁某某在东龙镇健康网吧见到高龙村古榄屯的矮仔。晚上11时,其和梁某某看到矮仔正在叫一个男孩给钱,那个男孩叫矮仔向其哥哥要,那个男孩的哥哥不给,矮仔便叫其和梁某某过去打那个男孩的哥哥,矮仔还打了那个男孩,但那个男孩还是不给钱,后其和阿旦过去吓唬那个男孩的哥哥,那个男孩的哥哥才给了20元矮仔。矮仔便去买了三瓶饮料。后矮仔提议再去抢劫那两个男孩,其和“阿旦”也同意。三人便来到健康网吧,发现两人不在,便来到浪浪网吧找到那两个男孩,其在网吧外面等候,矮仔和阿旦到网吧把那个男孩的哥哥拉到门口,矮仔叫那个男孩的哥哥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但那个男孩的哥哥说没有,阿旦便上去把那个男孩的哥哥撂倒,还拿起一块砖头吓唬,其也上去打了那个人的头部,那个男孩便把14元交给矮仔,那个男孩的哥哥便拿出手机,矮仔便把手机抢过来交给阿旦,并叫那个男孩拿300元来赎。后那个男孩去网吧找一个大人把矮仔抓住,其和阿旦便驾驶摩托车逃跑。15、被告人何建焯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8日晚11时其在东龙镇健康网吧向一个男孩要20元买水喝,但那个男孩不给,并指旁边的一个男孩说:“这是我哥哥,要钱你们找他要吧。”其便叫刚好走进网吧的两个同伴“阿旭”和“阿旦”去问那个男孩的哥哥要钱,开始那个男孩不给,其便威胁那个男孩的哥哥,那个男孩的哥哥便掏出手机想打电话,其便打了那个人的脖子一巴掌,那个男孩的哥哥便拿出20元给其,其和两个同伴便去买饮料喝。后其等三人又到健康网吧找那两个人,但没有找到,便来到浪浪网吧,发现两人在该网吧上网,其便进到网吧把那个人叫出来,叫其给钱,那个人说没有,“阿旦”便将其撂倒,“阿旦”又拿起一块砖头吓唬那个人,那个男子掏出手机拍了几下口袋,阿旦便过去抢走手机,那个人的弟弟便拿出14元钱。其还叫那两人找网管退钱,但网管不肯退,刚好那个男孩的表哥在网吧上网,便将其抓住,阿旦和阿旭趁机逃跑。1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状况。17、鉴定意见,证实被抢的C0MI0牌A5手机价值人民币330元。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建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建焯犯抢劫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建焯犯抢劫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何建焯伙同梁某某、韦某某对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建焯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伙同梁某某、韦某某对黄X拥、黄X谋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建焯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被告人何建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因被告人何建焯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黄X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元,责令被告人何建焯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建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9日起到2017年2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建焯退赔被害人黄X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胡 献审 判 员 胡朝英人民陪审员 莫继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银梅附适用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4、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5、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6、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7、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8、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9、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