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朱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管延见与于秀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延见,于秀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364号原告管延见。被告于秀芝。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延见与被告于秀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延见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