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系原告之叔父。被告张某某,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12月15日订婚,婚礼人民币46800元,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戒指1枚。2012年农历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月18日在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领取结婚证。由于被告隐瞒其婚前已有男朋友的事实,婚后原、被告共同外出打工,不久被告便找借口要求与原告离婚。2012年农历3月15日被告从原、被告打工处不辞而别,两个月后回原告处,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用皮带将原告头部打伤,在医院缝合8针。后经打工地街道警务员与租住房屋房东劝说,被告才同原告回彬县。回来后被告仍打闹不停,原告家人找来被告家人共同劝说,被告才未闹离婚。2012年8月份,被告要去广东打工,原告和被告同去被告婚前打工地点,在此期间,原告经常碰见被告同一男性在一起,被告多次夜不归宿,经原告询问,被��称其为被告前男友,因家人不同意,被告无奈才嫁给了原告,被告称其仍爱该男子,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说被告无果,原、被告2012年9月份分居至今。被告的行为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婚礼46800元及衣服钱6000元;被告给付原告共同存款4000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0元。被告张某某缺席,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针对争议焦点提供证据:1、结婚证书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2、李某某、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个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3、马某某、李某甲共同书写证言1份,证明原、被告经其两人介绍订婚,婚礼为46800元、衣服钱6000元,配婚钱原告添8000元、“三金”价值11800元。4、王某某、程某某、李某乙证言各1份,证明原、被告经常吵闹,被告经常要求与原告离婚。5、王政营证言1份,证明其与原、被告在一处打工时被告经常吵闹要与原告离婚,2012年农历8月份原、被告分居。2012年农历10月份,被告给其同村介群录介绍女朋友,王政营与介群录同去被告住处,有一男性与被告在一起,被告称其为自己男朋友。被告缺席,未质证。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3、4、5中原、被告结婚时间短,经常闹矛盾,被告在外有男朋友,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关于婚礼、衣服钱、配婚钱及“三金”,无其余证据印证,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12月15日订婚,2012年农历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月18日在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心领取结婚证。被告婚前曾交过男朋友,婚后与原告感情不睦,经常吵闹、打架。2012年农历3月原、被告同去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角村北瑞利五金有限公司打工,期间多次发生矛盾,后两人返回彬县。2012年8月份,原、被告同去广东打工。2012年9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生活时间短,经常发生矛盾,未培养起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礼46800元及衣服钱6000元、给付夫妻共同存款4000元、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因被告缺席,待被告有下落时,原告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龙代审 判员 李金芳人民陪审员 王安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曼凝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