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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马德明与张立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明,张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故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马德明。被执行人:张立伟。申请执行人马德明与被执行人张立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1)故民二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德明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105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张立伟交纳8500元,过付给申请人马德明8500元,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故执字第410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拥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边东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