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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119号原告朱某,居民。法定监护人陈某甲,女,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母亲���被告文某,居民。原告朱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法定监护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告系聋哑人,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生长子文甲,2008年7月生次子文科。婚后被告经常借口与原告吵闹,并殴打、辱骂原告,被告家人对原告也非打即骂,原告整天生活在恐惧中。2013年正月初三,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离家,至今未回。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文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系聋哑人,经人介绍与被告文���相识并同居生活。于2004年11月生长子文甲,2008年7月生次子文科。双方于××××年××月××日在赣榆县民政部门补办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正月初三,原被告之间再次发生纠纷,原告离家,至今未回。原告于2013年9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结婚登记证明等在卷为凭,已经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时间较长,感情尚好,并生育二个子女,目前子女年龄尚小。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使婚姻合法化,也同时认证双方对婚姻的认同。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为琐事争吵也属正常,不能因为发生矛盾就草率离婚。只要原、被告能够慎重对待婚姻,多一些沟通和理解,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文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戴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