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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嗣强、雷彬(2013)望执字第775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胡嗣强,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嗣强。被执行人雷彬。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望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胡嗣强、雷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嗣强、雷彬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嗣强、雷彬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嗣强、雷彬的银行存款11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健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谭泽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