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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杜明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01784号原告杜明强,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宏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明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9元,减半收取为889元,由原告杜明强负担。审 判 长  史 晶审 判 员  李加国人民陪审员  杨子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放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