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高民初字第0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华荣诉建湖金同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荣,建湖金同传动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540号原告孙华荣。委托代理人陆成龙。被告建湖金同传动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寿国,该公司经理。原告孙华荣诉被告建湖金同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华荣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湖金同传动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华荣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华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