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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高民初字第0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华荣诉建湖金同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荣,建湖金同传动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540号原告孙华荣。委托代理人陆成龙。被告建湖金同传动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寿国,该公司经理。原告孙华荣诉被告建湖金同传动部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华荣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湖金同传动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华荣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华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