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党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正泽审 判 员  张国锋人民陪审员  朱淑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惠怀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