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党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正泽审 判 员 张国锋人民陪审员 朱淑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惠怀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