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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杨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杨惠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84号原告:吴建平。被告:杨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平诉被告杨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平于2013年11月4日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平撤回对被告杨惠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