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麟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邢新能与杨盘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刑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刑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友调解,双方关系已和好。现原告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刑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林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袁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