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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邢新能与杨盘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刑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刑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友调解,双方关系已和好。现原告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刑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林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袁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