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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松、安徽轻工机械厂与被上诉人杨青龙、宿州市益民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松,安徽轻工机械厂,杨青龙,宿州市益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松,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宿州市益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西路181号8栋2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2********。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轻工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大街52号,组织机构代码15238433-0。法定代表人:闫桂芝,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跃山,该厂厂长助理。委托代理人:张坤,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青龙,曾用名杨贵民,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汴河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3********。委托代理人:侯先运,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益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环城南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74089231-5。法定代表人:朱松,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朱松、安徽轻工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杨青龙、宿州市益民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0)宿埇民一初字第37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松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徐文东,上诉人安徽轻工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坤、李跃山,被上诉人杨青龙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先运,宿州市益民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0)宿埇民一初字第378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黄冠金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谷光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