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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史宝宏申请执行李新利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宝宏,李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史宝宏。委托代理人史月芹,系申请人之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新利。本院在执行史宝宏申请执行李新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13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第一项内容,拆除三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三集用(2010)字第0104000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所载明的位于三原县城关镇油坊道村、由申请人史宝宏使用的宅基地上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2万元,被执行人自愿将该宅基地及该宅基地上的所有临时建筑物一并交付申请人史宝宏所有。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康科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