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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代某与朱某甲、朱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朱某甲,朱某乙,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代某,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朱某甲,女,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朱某乙,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郭某,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代某与朱某甲、朱某乙、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7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朱某甲、朱某乙、郭某共同返还代某彩礼款46000元。代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郭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代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郭某正在协商中,并申请暂缓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7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庆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