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潘家俊与连云港市奥力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俊,连云港市奥力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724号原告潘家俊。委托代理人吴文松,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奥力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46-4号楼707室。法定代表人徐华根,该公司经理。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999号祥云楼。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家俊与被告连云港市奥力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家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家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