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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刘泽义与杜仕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义,杜仕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泽义,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科紫台项目部库管员,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杜仕美,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科紫台项目部工人,住太原市。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迎民执字第1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仕美名下车牌号晋A-×××××的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仕美名下车牌号晋A-×××××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