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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刘X与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98号原告刘X。被告陈X。原告刘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诉称,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为经济问题以及被告对待其家人的态度等原因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曾经起诉离婚一次后经调解撤诉,现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X辩称,与原告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多是因生活琐事争吵,可以妥善解决,夫妻关系能够缓和,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2004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4日生一子陈X,现在龙首村小学四年级上学。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近年来,因为经济问题以及被告对待原告父母的态度等原因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元月原告曾经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撤诉。原、被告未分居仍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共同生活近10年,已经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为经济问题以及被告对待原告父母的态度等原因产生矛盾,但双方并未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两人增进沟通,互相理解,夫妻关系应该会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