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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杜承华与易家起民间借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承华,易家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杜承华,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易家起,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案执行的申请人杜承华与被执行人易家起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民一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夏 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