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正民初字第765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立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由于彼此性格相悖,生活情趣不投,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无端怀疑我,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现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要求:1、离婚;2、女儿王福香由我抚养。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3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7年5月19日女儿王福香出生。2008年12月6日原、被告在五顷塬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不久一同外出打工,后又各自先后回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机关证明、双方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可,且已生有孩子,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称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事实依据,故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某某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白平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