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会兰、韩新生等与韩慕愈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会兰,韩新生,韩利生,韩亚芹,韩雅君,韩慕愈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兰。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新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利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亚芹。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雅君。以上五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嫁,承德市双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慕愈。委托代理人李春锋、肖妍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会兰、韩新生、韩利生、韩亚芹、韩雅君因与被上诉人韩慕愈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贾梅录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