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海花与被执行人永州丽人妇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海花,永州丽人妇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455号原告蒋海花,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被告永州丽人妇科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国堂,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蒋海花与被执行人永州丽人妇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永州丽人妇科医院自动履行了义务,将赔偿款全部付给了原告蒋海花,故本案的执行已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梅玲审判员 魏再永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