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侯某、麦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本案暂不需要本院处理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傅铭滨 微信公众号“”